根據在比利時FSMA官網查到的資料,比利時FSMA於2016年8月開始已禁止外匯活動和外匯交易商。
槓桿式外匯定義:
差價合約(差價合約)是一種衍生金融產品,允許投資者在相關資產中持有多頭或空頭頭寸。 投資基礎可能是股票,指數,貨幣,商品等。以外幣為基礎的差價合約被稱為外匯(外匯)。
在比利時FSMA,只有授權的信用機構或投資公司才能提供槓桿式外匯產品服務。
通過以下聯繫方式能確定公司是否能提供槓桿式外匯產品:
郵件: consumers@fsma.be
電話:32 2 220 5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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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在比利時FSMA官網查到的資料,比利時FSMA於2016年8月開始已禁止外匯活動和外匯交易商。
槓桿式外匯定義:
差價合約(差價合約)是一種衍生金融產品,允許投資者在相關資產中持有多頭或空頭頭寸。 投資基礎可能是股票,指數,貨幣,商品等。以外幣為基礎的差價合約被稱為外匯(外匯)。
在比利時FSMA,只有授權的信用機構或投資公司才能提供槓桿式外匯產品服務。
通過以下聯繫方式能確定公司是否能提供槓桿式外匯產品:
郵件: consumers@fsma.be
電話:32 2 220 59 10
機構性質:政府機構
機構歷史:成立於2011年
聯繫方式:
電話: 32(0)2 220 52 11
傳真: 32(0)2 220 52 75
郵箱:info@fsma.be / people@fsma.be
地址:Rue du Congrès/Congresstraat 12-14, 1000 BRUSSELS
在線諮詢:http://www.fsma.be/en/Doormat/Contact/Contactformulier.aspx
其它介紹:
金融服務和市場管理局努力確保金融消費者的誠實和公平待遇以及金融市場的完整性。
比利時金融部門監督是永久性的,以確保對金融市場的信心,並確保投資者和金融消費者被誠實,公平和專業地對待。
比利時監督的“雙峰”模式組織,兩個自治監管: 比利時國家銀行和金融服務和市場管理局(簡稱 FSMA)。
FSMA負責監督金融市場和公司、某些類別的金融服務提供商和中介機構發布的信息、金融中介機構遵守業務規則的行為、向公眾銷售金融產品以及養老金。比利時政府還委托金融服務管理局對儲戶和投資者的金融教育負責。
最低資本要求:
信用機構的最低資本為620萬歐元;如果申請人公司存在,發行溢價,儲備金和留存收益(不包括重估盈餘)均視為資本。 但後者只能達到至少250萬歐元,並且可以達到這個數額。
監管框架:
比利時是歐盟成員國之一,遵循歐盟法規MiFID II, MIFIR等。
比利時FSMA在2016年已經禁止交易商提供外匯產品和服務。但是對於受監管的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可以投訴到比利時FSMA。流程為:
當您對投資不滿意時,您可以通過以下3個步驟進行投訴:
步驟一: 直接聯繫金融公司;
當您有投訴時,最好的方式是直接聯繫金融公司幫忙解決。建議用書面投訴,以便存檔記錄。
步驟二:若您對金融公司處理結果不滿意的話,可向比利時FSMA進行投訴;
如果您對金融公司的回覆不滿意,或者您在30天內沒有收到交易商給您的回覆,您可以聯繫比利時FSMA或比利時Ombudsfin進行免費投訴。
有3種投訴方式可投訴到比利時FSMA:
(1)在線向FSMA提交投訴。
在線投訴地址:https://www.fsma.be/en/consumer-contact-form
在線投訴表格翻譯參考模板:
(2)郵件向FSMA提交投訴。
郵件投訴地址: info@fsma.be
郵件投訴時,請寫明投訴詳情及您與金融公司的溝通內容。
(3)信件向FSMA提交投訴。
信件投訴地址:
FSMA - Consumentencontact/Contact Consommateurs
Rue du Congrès/Congresstraat 12-14, 1000 Brussels
註:除此之外,您還可向比利時Ombudsfin進行投訴。
步驟三:投訴到法庭
如果您對金融公司或比利時FSMA的回覆都不滿意,您可以投訴到法庭。
FSMA關於分發某些衍生金融工具的規定(二元期權,CFDS等)
1. 為什麼?
一段時間以來,FSMA一直注意到各種類型的特別危險的金融衍生產品正在通過電子交易平臺向比利時的公眾發布。在過去的幾年中,FSMA收到了很多投訴,幾乎每天都有新的投訴。
部分投訴涉及未經授權提供金融服務或產品的提供商。因此他們的報價構成投資欺詐。在FSMA的網站上,列出了在比利時非法經營的公司名單,並列出了他們提供的產品。
FSMA認為這些特別風險的金融衍生品不適合散戶投資者。此外,這些工具以特別激進的方式向公眾推銷。 FSMA經常指出,這些工具甚至可以提供給年長的公民,失業者,經濟困難人士或明顯沒有具備必要知識和經驗的消費者。這也是該條例禁止某些不良營銷方法的原因之一。
該條例不僅保護消費者的具體利益,而且有助於確保金融部門的完整性和公眾信心。
其他國家也已經禁止分發這些文書。例如,美國,以色列和日本已經通過限制或禁止差價合約和/或二元期權的規定。在一些國家,槓桿的使用也被禁止(香港,美國,日本和新加坡)。
2. 根據該規例禁止什麼?
該法規由兩個要素組成。第一個要素是禁止通過以下電子交易平臺向消費者分發:
二元期權;
期限少於一小時的衍生工具合約;
帶杠桿的衍生工具合約,如差價合約(CFD)和滾動現貨外匯合約。
第二個要素是禁止在向消費者分發場外交易衍生品時使用一些積極或不恰當的分配技術(通過外部呼叫中心的“冷卻呼叫”,不適當的報酬形式,虛構的禮物或獎金等)。
該規例僅適用于所謂的場外交易工具。因此,它不適用於在受監管市場或由市場經營者運營的多邊交易設施上交易的工具的分配。這兩種市場基礎設施允許買賣意向匯合在一起,因此具有多邊性質。 FSMA認為,這一多邊要素以及與之相關的結算系統本身就是對消費者的保證。出於這個原因,在現階段似乎並不建議將禁止范圍擴大到這些類型的文書。
3.什麼時候使規定生效?
該法規于2016年8月18日生效。
4.為什麼分銷二元期權和衍生合約的時間少於禁止時間?
二元期權和短期成熟的工具風險極高,甚至是武斷的,與投資或金融交易沒有任何共同之處。 這些工具相當於一個機會博弈,其中大部分時間都是在很短的時間內投資於相關資產的變化。 這樣的工具本質上是二元的:如果相關資產按照所選擇的方向移動,或者如果沒有,消費者就會失去整個投資,否則消費者會收到預先支付的款項。 這些工具與實體經濟沒有聯系,因此完全是任意的。 因此,這種性質的工具不允許投資者對該術語的經典含義進行投資。
5.為什麼禁止利用衍生產品(例如CFDS和外匯產品)進行分銷?
在使用槓桿的情況下,盈利或虧損的金額往往可能大於消費者實際投入的金額。利潤或虧損甚至可能是投資額的倍數。換句話說,即使相關資產的價值沒有什麼變化,槓桿的使用也可能導致消費者損失比他或她投資更多的金額。
此外,槓桿的使用也意味著客戶可能會更快地失去其資本。例如,如果槓桿率定為5(即消費者實際投入的金額 - 保證金 - 代表頭寸的20%),這意味著相關資產價值的20%變動意味著損失的總投資額。因此,市場小幅度變動可能導致投資的完全喪失。
6.規例適用於誰?它也適用於外國提供商嗎?
該規例適用於所有非上市金融衍生工具供應商,他們在專業基礎上向一個或多個消費者分配通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的衍生工具。該條例針對的是任何人在比利時境內的分布情況,不論分配文書的人的國籍或成立地點如何。因此,該規定不適用於在比利時設立的人員在國外的分銷。
該規例適用於向公眾作出的要約。因此,根據本法規要求批準禁止交易的招股說明書不能有效地提交給FSMA,FSMA也不能批準這樣的招股說明書。
7.禁止適用於所有派生衍生品的形式嗎?
該規例僅適用於通過電子交易系統交易的工具(任何形式的交易金融工具的電子基礎設施)。
8.是否在規定的框架內分發最少數量的投資者?
本法規意義上的分銷不要求產品被推薦給最低數量的客戶或潛在客戶。這意味著與一名消費者的聯繫足以使該合約被視為按照本法規的含義分配。
9.我們通過'在比利時分銷'了解了什麼?
“分銷”一詞是指“以任何方式展示產品,以鼓勵客戶或潛在客戶購買,訂閱,遵守,接受或註冊或開放相關產品”。
要確定是否涉及比利時的分銷,有必要確定是否向比利時公眾發行。
這可以基於以下跡象:比利時法律(特別是稅收)制度的具體訊息的存在,對比利時聯繫人的提及,沒有聲明表明該分配不針對比利時公眾,使用的語言,比利時客戶在線訂購的可能性等等。該公司已宣布打算在免費提供服務的情況下向比利時提供投資服務的事實也表明是否分銷專門針對比利時公眾。如果在比利時境內通過媒體進行廣告宣傳,這也將被視為在比利時分發。如果一家提供商擁有大量的比利時客戶,這也可以表明該提供商已在比利時進行分銷。
10.這個規定是否意味著從現在開始,沒有比利時人可以在二元期權或外匯工具上“投機”了?
該條例針對的是這些文書的提供者,而不是針對比利時消費者。如果消費者主動聯繫供應商而沒有事先採取該供應商采取的任何行動,則不涉及“在比利時的分銷”。沒有任何對比利時的引用而在比利時沒有任何廣告或活動(例如廣告,橫幅,信件,電話聯繫等)的網站因此不屬於該法規的範圍。
FSMA指出,通過互聯網提供二元期權,差價合約和外匯工具風險很高,可能會造成欺詐的印象:投資於二元期權,差價合約或外匯工具的任何人都有可能失去全部投資。其他歐洲監管機構對投資者進行的研究顯示,衍生產品(如二元期權或外匯產品)的投資中至少有75%至89%會造成損失。這些產品僅適用於那些真正希望推測,準備失去全部投資或甚至更多,並熟悉衍生金融產品的人。這些工具也發現了相當數量的欺詐行為。在一些案例中,發現供應商從未進行實際交易。
11.在比利時分銷其儀器的網上平臺客戶的比利時人持有的現有交易賬戶發生了什麼?
在該條例生效後的兩個月內(換句話說,直到2016年10月18日),它所指的衍生工具的分配是允許的,但僅限於當時已經在進行的交易該條例生效。這意味著只有在結算工具需要認購根據該條例禁止的新衍生工具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過渡性制度。
但是,現有職位可以在10月18日以后繼續舉行。該法規沒有規定,該法規中提及的文書的在線提供者必須關閉比利時人的現有交易賬戶,而不是在比利時進行分發。
12.供應商仍然可以向法律人員分發衍生品嗎?
該規例適用於向消費者分發。消費者是“為自己的行業,商業或職業以外的目的而行事的自然人”。
因此,該規定不適用於分配給投資專業人士(如投資組合經理等)或不屬於分配概念的金融活動(如由專業人士進行的投資決策)。
有問題的文書向執行商業,商業,貿易或職業活動的自然人分發,因此屬於該條例的範圍,如果該人以管理自己的私人資產的方式行事(並因此在外面他或她的職業活動)。
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該條例不適用於向法人分配,而向公司分配衍生工具並不屬於其範圍。
13. FSMA如何執行該規定的規定?
FSMA可對不遵守規定的提供者採取行政措施(例如警告,命令,罰款)或行政處罰(罰款)。在這方面,FSMA指出最近對衍生品供應商的制裁。
14.有關二元期權或外匯工具非法活動的受害者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來恢復其損失?
金融服務管理局不具備追回損失賠償金的合法權力。
如果您認為自己是投資欺詐的受害者,我們建議您向警方或司法當局提出投訴。
如果您對外國授權提供商有投訴,我們建議您向外國主管和/或外國監察機構提出投訴。
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的網站上提供了國家主管主管名單(連結是外部的)。
可通過金融糾紛解決網絡(FIN-NET)獲得主管監察服務的清單(連結是外部的)。
15.管制是否意味著消費者不再有任何方法可以通過衍生工具防範某些風險?
該規例僅適用於場外交易工具。因此,消費者將繼續能夠通過使用在受監管市場或多邊交易設施上交易的衍生工具來對沖某些風險(例如匯率風險)。
此外,該規例僅適用於向消費者分發。如果該人的行為超出管理其私人資產的能力,則向執行商業,商業,貿易或職業活動的自然人進行分配不屬於該法規的範圍。根據該規例,自然人可以隨時用場外衍生工具對其專業活動進行套期保值。
如果衍生工具分發給那些要求其金融機構將其作為專業投資者的消費者分發給應用2007年6月3日皇家法令附件A,II的法規,該法令規定了轉換該指令的規則金融工具市場。
16.監管是否適用於 購股計劃?
不是,該規例不適用於授予衍生金融工具作為履行雇傭合約的一部分。購股權計劃因此不屬於該規例的範圍。在自雇服務協議框架內給予這種補償不屬於範圍。
17.是否有任何其他歐洲國家出現這種禁止?還有其他歐洲國家計劃如何?
目前,比利時是歐洲唯一一個禁止向散戶投資者分發某些衍生品的國家。
提供二元期權,差價合約和外匯工具的問題並不純粹是比利時現象。它出現在整個歐洲。在這方面,請參閱歐洲監管機構ESMA最近的警告(連結是外部的)。
其他一些國家也采取了限制性措施,分配這些文書(另見上面的問題1)。
法國監管機構AMF最近禁止(外部連結)外國二元期權提供商,差價合約和外匯工具繼續在法國境內提供投資服務。
比利時金融糾紛專員局Ombudsfin:https://www.ombudsfin.be/en/individuals/home
比利時央行:https://www.nbb.be/en
金融糾紛專員局:http://www.ombudsfin.be
消費者投資理財教育:http://www.wikifin.be (芬蘭語和法語)
證券監管基金會:http://www.fondsdesrentes.be
歐洲央行:http://www.ecb.int
歐洲保險與職業養老金管理局:https://eiopa.europa.eu
歐洲證券與市場管理局:http://www.esma.europa.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