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慕大金融管理局BMA要求牌照申請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a)申請人的控權人及高級人員滿足適用性標準要求;
b)鑒于投資公司的性質、規模、復雜性及其風險概況,其公司具有適當的管理政策和流程;
c)應謹慎進行相關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保持最低凈資產、充足的流動性、充足的會計和其他記錄、充足的控制系統和充足的保險;
d)統一監督-任何集團內的公司或相關公司不得妨礙有效的統一監督;和
e)從事的經營性業務,必須具備與其業務性質和規模相適應的誠信和專業技能。
BMA在《2003年投資法》第9條發表的原則聲明中闡述了其對最低牌照申請標準的細節。
投資業務牌照申請者必須向BMA提交下列資料:
1. 公司的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非法團機構的同等文件。
2. 最近的財務報表(如適用,經審計的報表)連同母公司和集團其他成員的財務報表(如相關)。
3. 用于或擬用于業務的客戶協議副本。
4. 列明申請人擬進行的投資業務的性質及規模的業務計劃,以及為經營該項業務而建議的安排詳情。
5. 所有擬設機構及/或個別控股人及職員填寫的問卷。
6. 公司架構的說明,以及由持牌機構組成更廣泛架構的最新圖表。
7. 費用:牌照申請費的支票或網上付款。(有關詳情,請參閱BMA網站上的費用和罰款部分)。
8. (a)符合《2008年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收益(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規例》的反洗黑錢及反恐怖融資政策及程序;和
(b)按照第16條和第17條規定任命的報告官的姓名、聯系方式和相關資格。
9. 申請人執行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合規、充足的控制體系和適當的會計程序。
10. 有充足的保險保障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