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機構性質
金融仲裁員是一個解決金融機構與其客戶之間的庭外爭議解決機構。爭議可能僅由客戶(消費者)發起。
2. 機構歷史
金融仲裁員於2003年1月1日成立。
3. 機構職能
金融仲裁員的任務(以及創建該爭議解決機構的主要原因)是在個人和特定金融機構之間提供快速、免費和有效的爭議解決方案。
4. 處理範圍
支付服務、信貸、投資、貨幣兌換、人身保險等
5. 聯繫訊息
電話:+420 257 042 070
郵件:arbitr@finarbitr.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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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機構性質
金融仲裁員是一個解決金融機構與其客戶之間的庭外爭議解決機構。爭議可能僅由客戶(消費者)發起。
2. 機構歷史
金融仲裁員於2003年1月1日成立。
3. 機構職能
金融仲裁員的任務(以及創建該爭議解決機構的主要原因)是在個人和特定金融機構之間提供快速、免費和有效的爭議解決方案。
4. 處理範圍
支付服務、信貸、投資、貨幣兌換、人身保險等
5. 聯繫訊息
電話:+420 257 042 070
郵件:arbitr@finarbitr.cz
FA無法審理的爭議情況:
首先,如果投訴不符合《金融仲裁員法》規定的要求,金融仲裁員無法決定爭議。
其次,如果出現以下情況,金融仲裁員無權審理爭議:
a)財務仲裁員無權決定爭議,
b)爭議已由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判決或已啟動法院程序,
c)爭議目前正在由財務仲裁員審理或已經決定,
d)爭議已在仲裁程序中根據案情作出裁決或仲裁程序已經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