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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金融服務
根據捷克共和國《資本市場經營法》第256/2004號法案,該公司可提供以下金融服務:
金融工具(第3(1)條)
d) 依據第3(1)(d)條的金融衍生品
f) 依據第3(1)(f)條的金融衍生品
投資服務(第4(2)條)
b) 代表客戶執行訂單
輔助服務(第4(3)條)
a) 金融工具的保管和管理
b) 向投資者提供信貸或貸款
e) 與投資服務有關的外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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