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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金融服務
根據捷克共和國《資本市場經營法》第256/2004號法案,該公司可提供以下金融服務:
金融工具(第3(1)條)
a) 可轉讓證券
b) 集體投資事業單位
c) 貨幣市場工具
d) 依據第3(1)(d)條的金融衍生品
f) 依據第3(1)(f)條的金融衍生品
g) 依據第3(1)(g)條的金融衍生品
h) 依據第3(1)(h)條的金融衍生品
i) 依據第3(1)(i)條的金融衍生品
j) 依據第3(1)(j)條的金融衍生品
k) 依據第3(1)(k)條的金融衍生品
i) 溫室氣體排放限額
投資服務(第4(2)條)
a) 接收和傳送金融工具訂單
b) 代表客戶執行訂單
c) 交易自有賬戶
輔助服務(第4(3)條)
a) 金融工具的保護和管理
b) 向投資者提供信貸或貸款
e) 與投資服務相關的外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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